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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和缺乏了解的外国人离婚?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0  观看:
  我们来看看这则外国人离婚的纠纷案例。
  原告小高诉称,原告于××××年××月在广州工作时与被告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都不同,尤其是被告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自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给过原告一分钱,生产费都是原告向娘家借的,女儿也是由原告娘家帮忙抚养,被告对家庭及孩子的极度不负责让原告彻底失望。被告在日本生活,以机票价格贵为借口,自2011年7月来过原告娘家后,再也没有来过中国,分居生活自此开始。双方无财产也无债务,女儿殷美羽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女儿,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外国人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负担。被告某甲辩称:1、同意与中国籍女子小高离婚;2、婚生女殷美羽由小高抚养无异议,不支付抚养费;3、因双方无共同财产,因此无财产纠纷。被告某甲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
外国人离婚
  针对这起外国人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小高的住所地系中国境内,被告某甲系日本国籍公民,现居住在日本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适用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被告回到日本国已达三年未与原告联系,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小高与被告某甲外国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小高抚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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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马佳斌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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