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权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2 观看:
许某和吴某曾同在融赛公司工作,后二人分别离职。徐某在融赛公司任职期间,曾于2014年与融赛公司签订内部协议,以其软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为融赛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费用。离职后,许某的妻子于2017年出资成立了信展公司,许某与信展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许某同意将权利让与信展公司,与其共同享有;2.许某同意由信展公司使用及实施相关知识产权,相应利益归于信展公司所有;3.许某同意由信展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时间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相应利益归于信展公司,许某不再另行主张。相关软件于2018年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许某。
新泰公司的前身为新泰机械厂,2019年7月变更为新泰公司,经营范围也由机械零配件制造变更为超声波设备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焊接设备、模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销售。吴某为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其微信朋友圈在2019年10月发布了多个出售与许某享有的著作权相关的焊接机的图片。信展公司认为新泰公司此举著作侵权,于是将新泰公司告上法庭。新泰公司则认为信展公司不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是适格原告,不应由其追究著作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上述法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许某的配偶系信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就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声明:许某同意将权利让与信展公司,与其共同享有;许某同意由信展公司使用及实施相关知识产权,相应利益归于信展公司所有;许某同意由信展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时间的著作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相应利益归于信展公司,许某不再另行主张。许某也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对信展公司的上述声明予以认可。为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在审理过程中许某与信展公司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许某已经将涉案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信展公司。
由此可见,许某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信展公司因许某的授权,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财产权,因此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新泰公司构成著作侵权应向信展公司承担著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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