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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分割协议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2  观看:
  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法定继承人就签署了财产继承分割协议,分割了其遗产。这种事情听起来似乎是不仁不义不忠不孝,也让人感觉到不近人情,但有时候却是为了避免更多纠纷的有效方式。这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这起因财产继承分割协议引发的案件。
财产继承分割协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张老太和赵大爷结婚45年,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分别是赵曼和赵红。赵大爷去世后,因为小妹赵红已经出嫁到省外,赵曼为了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张老太,于是便招了一个上门女婿。2010年,赵曼在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将张老太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2016年,张老太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共获得拆迁补偿款300万,安置房5套。因为姐妹俩对于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了争议,于是姐妹俩签订了一份财产继承分割协议。财产继承分割协议约定:鉴于房屋是赵曼翻建,且赵曼一直赡养生病的张老太。因此,赵曼向赵红支付10万元房款,其余的补偿款归赵曼所有,而5套安置房四套归赵曼,一套归赵红。赵曼本以为,事情已经妥善解决,谁承想,赵红一纸状书将赵曼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两人签订了协议无效。
  原来,在签订财产继承分割协议后,李红认为自己吃了亏,于是和丈夫商量后,便以姐妹两个签署的财产继承分割协议处分了张老太太的财产,侵害了张老太太的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协议无效之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曼、赵红协议书中分配的财产属于张老太,两个人对该财产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张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判定了协议无效。赵曼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该协议的内容为两姐妹对于张老太去世后拆迁安置房的处理的约定。且协议书的内容不仅涉及拆迁安置房的问题,也包含了对两姐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房屋翻建事实的确认,对张老太的赡养等问题。在该协议中,并无侵犯张老太利益的故意,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至此,这场因财产继承分割协议引发的案件以赵曼的胜利告终。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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