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擅自赠与房屋给第三人,合法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2 观看:
今天我们来看这则擅自赠与房屋的案例。小露和小伟于1966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小露无意间发现丈夫与阿香存在婚外情。小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阿香出钱购置房屋一套,并登记在阿香名下。小露知情后,多次要求阿香返还上述房屋,但均被拒绝。于是将阿香诉至法院。原告小露认为第三人小伟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阿香购置房屋的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原告同意,不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而且与我国法律所维护的公序良俗相悖,故第三人擅自赠与被告房屋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将受赠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案涉房产系被告购买,与原告、第三人没有关系;被告和第三人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和第三人曾经合作房地产中介生意,利用案涉房产做办公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配偶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本案应为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被告否认第三人向其赠与了案涉房产,并提交的购房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案涉房产系第三人擅自赠与给被告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原告主张系第三人赠与,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房产并非由第三人过户给被告,原告和第三人主张购房资金系第三人提供给被告的,但原告和第三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即使第三人提供了资金给被告,被告用于购买了案涉房产,也不能得出案涉房产系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结论。其次,原告提交了第三人为案涉房产支出各项费用的收据,即使这些费用系第三人支出,也不能认定案涉房产系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针对这起擅自赠与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露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