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纠纷案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5 观看: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工伤保险纠纷案例。被告小毛为装饰材料行的负责人,该商铺将其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小军。2019年12月20日,原告于天花吊顶工程工作期间从木工梯上摔下导致其腰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2压缩性骨折。其后,原告返回老家住院治疗做了手术,共住院21天。2020年2月15日,原告受到的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现装饰行被注销,原告申请仲裁而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小毛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小吴因工受伤,装饰行却未给小吴参加社会保险,且该装饰行被注销,其经营者小毛依法应向小吴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装饰行与小吴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吴并未对其受伤前的平均工资进行举证,其受伤时间为2019年,从事的工作为室内装饰,法院参照中山市2018年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装饰装修工”中位数5071元/月来计算小吴的工伤待遇。关于小吴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小吴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0284元。关于小吴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吴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57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2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6065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小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小吴支付工伤待遇款172414元;二、驳回原告小吴超过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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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