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8 观看:
继承纠纷中,常常会遇到遗嘱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自书遗嘱案例。
20xx年原告继父李伟(化名)与原告之母张某2结婚,由于工作原因,继父李伟将自己户籍由迁入母亲张某**籍名下,与母亲张某2及原告共同生活40余年,原告时年7岁,形成了继父和继女的合法关系。2009年1月,原告继父李伟亲自书写和母亲张某2共同签字的自书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继父李伟和母亲张某2共同共有的,座落在xx市的房产由原告张某1继承。现继父李伟于2019年6月26因病去世。自书遗嘱已发生继承效力。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伟自书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张某2辩称:遗嘱是李伟写,我共同签字的。被告李某1、李某2辩称:不承认这份遗嘱,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被告张某2的陈述,结合原告举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坐落于xx市,系被告张某2与被继承人李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房屋中的一半属被告张某2所有,其余一半系李伟的遗产。被继承人李伟生前立下自书遗嘱,虽然被告李某1、李某2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定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本案涉案的李伟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综上,法院确认,涉案坐落于xx市%的份额系李伟的遗产,由原告张某1继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xx市的房屋,原告张某1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2享有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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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