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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医疗侵权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9  观看:
  新颁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医疗机构过错责任作出的一般性规定。那么问题来了,在医疗侵权中,是不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只要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说起。
民法典之医疗侵权
  那么如何判断构成医疗侵权呢?医患发生纠纷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争议的纠纷发生在诊疗活动中。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这个过错主要表现为因故意或过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三是患者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四是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必须要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实务中,很多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后,只关注医院或医生是否有过错,而不考虑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这样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举两个例子:某医院的医生开错了药,把消炎药错开成了维生素C,患者口服了两次后发现医生把药开错了,依此主张医院赔偿。笔者认为,医生虽然有过错,但没有产生损害后果,赔偿你什么呢?这样的情况说明医生不严谨、马虎大意或不敬业,这类纠纷只能向医院有关部门投诉处理。再比如,上述这个医生开错了药,患者也服用了这个药,突发心肌梗死死亡。家属如果以医生开错药存在过错为由进行维权,要求医院承担患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患者的死亡是心梗突发,与服用了医生开错的药没有因果关系,医疗侵权责任不能成立,所以得不到支持。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医院有过错就能得到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路,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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