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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0  观看:
  生活中,经常会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冠领律师为大家分享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朱某于2019年5月12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勤杂工、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朱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朱某从201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理由先后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朱某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此劳动争议案中,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主张的二倍工资的诉请,支持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诉请。
劳动争议案例
  在此劳动争议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规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排除适用契合立法宗旨。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改善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偏低的现状,以切实发挥书面合同清晰反映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功能,进而有利于纠纷解决。本案的书面形式瑕疵并未因证据功能缺失导致劳动者诉求受阻。针对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了支持。其次,排除适用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规则的一大原因在于它扮演着确保权利正当行使的守门人角色。
  本劳动争议案中,朱某明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因自己过错怠于行使该权利,反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此等从自身不当行为谋利的企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两审法院正确借助诚信原则限制滥权的功能,未机械适用第八十二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结果值得褒扬。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劳动争议案中的极端例外不应被放大为劳动者常态,亦警醒用人单位不应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其实,用人单位通过积极签订劳动合同发挥证据功能对己亦有利,本案中,假使公司事前签订了书面合同,则之后既无二倍工资罚之忧,也无工资额争议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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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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