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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3  观看:
  民事诉讼中,推理得出的定论能否成为定罪根据?民事诉讼律师为您分析一个案例。1995年2月,陈某与朱某一起欲乘渡船去长江对岸,因琐事两人产生争持,争持过程中陈某推了朱某一下,朱某后退几步后跌入江中,从此音讯全无,生死不明。
民事诉讼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05年5月,朱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朱某逝世。后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朱某逝世的判定。同年10月朱某之妻因陈某未能足额给付抚恤金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陈某的行为,怎么定罪处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念:
  有的民事诉讼律师以为,陈某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能够推定其逝世。本案中,朱某已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而陈某的主观心态应为过错,因而,陈某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有的民事诉讼律师以为,陈某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理由是,尽管朱某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但在刑事领域中运用推定得出的定论时应该稳重,在定罪量刑时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处理。具体到本案中,将陈某定为过错致人重伤罪较为妥当。
  还有的民事诉讼律师以为,陈某不构成犯罪。尽管朱某被法院宣告逝世,但这仅仅依推定而得出的民事诉讼定论。但运用刑事推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无法预见的法令结果,因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律师更偏向于第三种观念,由于刑事推定的运用与无罪推定准则相违背。无罪推定准则落实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有必要以充沛、确凿的依据证明被检举人有罪,而不能以“盖然的”、“部分的”事实来认定或证明被告人有罪。
  假如对于被检举人是否有罪尚有疑义,应以为被检举人无罪,以并不充沛的依据定罪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的表现。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朱某逝世或伤残并不清楚,用推定的方式对陈某的行为定罪显然是违背无罪推定准则的。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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