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纠纷案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3 观看:
现如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相互借贷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也由此带来了很多民事财产纠纷王宇和刘娟经营位于大连市某汽配经销处,2013年,张帅自大连顺通汽车配件商行购买车辆配件,并签署销售单两份,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张帅在收货人处签字,开单人显示为杜阳,两份销售单支付方式均为挂账。二人于2018年11月、2019年6月两次向张帅催账,但张帅不承认刘娟、王宇提供的两份销售单上的签名是他的,而后又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刘娟、王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有民事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刘娟、王宇提供销售单两份作为证据,该销售单对销售名称、车型、数量、金额等均予以明确记载,张帅也在销售单中的收货人处签字,同时在销售单尾部也载明“此票为凭证,签字生效并作为法律依据”,据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民事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第二、刘娟、王宇能否主张的利息。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但本案中,刘娟、王宇提供的销售单显示支付方式为挂账,应当理解为他们索要货款时张帅再支付。因二人未及时、明确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应将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加之张帅,因此,二人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有民事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第三、关于刘娟、王宇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签署销售单的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左右,但刘娟二人曾于2017年向法院对开单人杜阳提起诉讼,并要求杜阳返还与案涉金额相关的货款,虽然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但这个事实能够认定二人并未放弃主张货款的权利,且一直在主张相关权利,故法院对张帅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遇到类似情形时,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对方赖账。及时请律师介入是及时止损的最佳方法之一,有民事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