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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6  观看:
  好意搭乘出事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搭便车出现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财产纠纷时有发生,但是出现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呢?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财产纠纷该如何界定呢?
民事诉讼财产纠纷
  本文将就一真实民事诉讼财产纠纷案例进行法律解读,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在这个民事诉讼财产纠纷案例当中,法院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以此归责。
  那么在类似的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当中,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因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该认为此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另外,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的无偿行为,,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被认为是有偿行为。最后,只有征得驾驶人的同意才能被认定为好意同乘。如果驾驶人一经同意,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好意同乘产生的民事诉讼财产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解读,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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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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