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诉讼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1 观看: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态势,物业服务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因物业引发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涉物业服务诉讼纠纷案件类型也趋于复杂化,相关法律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当事人再次诉讼的概率远大于其他类型案件,而再次诉讼,双方往往较难达成和解。
在此物业服务诉讼纠纷中,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A物业企业签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企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A物业企业负责物业档案的管理,包含小区的工程图纸、住宅档案资料及竣工检验资料;物管会每半年审核物业管理费出入运营状况,并会同A物业企业以公告形式奉告整体业主;A物业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其物业管理费出入运营状况,每个供暖季结束后,向业主公布其供暖出入状况。2012年8月6日,该小区经备案成立了业主委员会。A物业企业就小区内里修费出入状况、外供暖服务收费及供暖修理状况进行了阐明,并按照相关规定对2010年、2011年、2012年的物业服务项目出入状况进行了公示。后双方产生纠纷,业委会起诉要求A物业企业公布包含对外广告合同、供暖设备设备原始单据以及折旧、修理状况在内的7项资料。因A物业企业否认持有供暖设备设备原始单据等文件、未向外签定广告合同,业委会亦缺乏依据证明,在此物业服务诉讼纠纷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在此物业服务诉讼纠纷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业主委员会主张要求公开、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但物业企业对相关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并非毫无限制,物业企业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本案中,A物业企业在向业委会的复函以及在建委的公示材料中对涉及的中修费、对外供暖情况及供暖维修情况,小修费及车位费的收支情况均予以公布,应视为A物业企业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对于业委会认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文件类、对外广告合同、供暖设施设备原始单据以及折旧、维修情况,因A物业企业否认持有上述文件、单据,未向外签订广告合同,故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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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