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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街道一老旧小区面临棚户区改造拆迁,但是,从征收方开始组织拆迁至今,部分单元楼都已经被违法拆除了,小区居民却只见到了区发改委《关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核准意见》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发布的《致某宿舍区住户一封信》,而没见到《征收决定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这个小区建设在国有土地上,对其采取征收应当适用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凡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张贴《征收决定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这个小区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方并没有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是“创造性”地提出所谓“协议拆迁”的概念,通过软磨硬泡催促小区业主签字搬迁。在这过程中,不断有铲车到小区单元楼周围挖土作业,致使小区地面出现大量裂缝,数百居民居住的单元楼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是“协议拆迁”还是“逼迫拆迁”,见者都会心知肚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徐先生等10人的委托后,首先向博山区政府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政府负责制作和公告上述信息。
区政府回复称,当事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建议向街道办事处咨询,然而当徐先生等人向街道办申请公开信息后,得到答复却是: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收到这一回复的冠领律师立即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原信息公开答复,并且重新做出答复。
在法庭上,街道办又搬出“协议拆迁”的“挡箭牌”,称根据区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意见,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主体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个项目是房地产公司通过协议拆迁方式进行拆迁,所以不需要制作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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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街道办还推托称,自己不是拆迁主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也不是它设立的,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才是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者,所以徐先生等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面对街道办的辩解,冠领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
首先,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街道办所声称的“协议拆迁”于法无据,实际上就是违法,并且“协议拆迁”为虚,“逼迫拆迁”为实,拆迁方并没有尊重小区居民的意愿,与之协商,而是动用多重手段向居民施压逼迁。
第二,街道办称拆迁指挥部不是其设立的,自己不是拆迁主体纯粹属推卸责任。暂且不说法律如何规定,拆迁方自己张贴的《致某宿舍区住户一封信》中都明确承认:“指挥部全名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是街道办事处为促进棚户区拆迁改造而成立的,人员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目的是协调棚户区改造相关事宜。”
第三,街道办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棚户区改造已经进入签约搬迁阶段,两栋居民楼已经被拆除,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也应该早就存在。况且在《致某宿舍区住户一封信》中亦有“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拆迁方案和拆迁公告都是以纸质形式张贴”字样,因此街道办的辩解理由难以成立。
博山区法院经过公正审理,认可了原告方全部主张,判决撤销街道办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街道办限期重新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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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不仅仅是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许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还关系着老百姓对政府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能否实现,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有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老百姓不再被蒙在鼓里,才能充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撰稿:马佳斌
类型:B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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