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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先生是陕西西安人,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当地政府做出《关于某村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党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该村征收工作启动后,党先生与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多次协商,但仍然因为补偿标准问题,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后,党先生等当地村民违反规划规定建设住宅,属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当地政府向党先生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告知书》,要求党先生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党先生不服,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二者就《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在法庭上,被告辩解称:被告受托依法对涉案违建且系危房进行强制拆除行为,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提出如下论证:
1、被告在能够选择直接送达党先生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原告不在现场的“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被告的送达程序违法,被告做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在该村普遍存在缺乏建设手续的状况下,村民建房的通常做法是向村委会告知即可,且党先生不存在临时突击加建的行为。因此党先生的房屋不属于不应予以补偿的违法建筑。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建议,做出如下判决:撤销当地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撰稿:田晓宇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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