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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当事人廖女士的厂房遭遇违法拆除后,相关部门与其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因双方对付款方式产生分歧,《拆迁协议》最终未能履行。无奈之下,廖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随后,廖女士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因《拆迁协议》的签订,赔偿案件一审失利。冠领律师针对赔偿案件,再次代理其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厂房遭到行政拆除 赔偿诉讼失利
廖女士在湖南永州某县经营一家环保碳厂,后因竹木产业科技园项目建设,工厂所在的加工园需要整体搬迁。但廖女士认为,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不合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不久后,相关部门即组织人员将环保碳厂的厂房、设备等部分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女士委托冠领律所代理办案,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拆除违法之诉。因为拆迁方的拆除行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于法无据,拆迁案件顺利获得胜诉。不料,此后的赔偿诉讼却陷入了僵局。
只因拆迁案件发生的当天下午,廖女士无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拆迁协议》涵盖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起诉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判决驳回廖女士的行政赔偿诉请。
赔偿案件上诉 二审判决重审
在一审失利的情况下,廖女士委托冠领律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庭上,为明确“拆除赔偿”与《拆迁协议》的关系,冠领律师代理廖女士指出:
第一,本案是针对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而不是针对《拆迁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拆迁方的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违法,上诉人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行政赔偿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上诉人通过《拆迁协议》获得了补偿,可相应减免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上诉人并未获得实际救济,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为由,再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不符合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立法宗旨。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是否还存在《拆迁协议》没有涵盖的损失,应当结合双方举证,详尽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冠领提示:遭遇违法拆除 选择拆除赔偿
赔偿与补偿,一字之差,区别很大。拆迁补偿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一般只能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赔偿则是基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具有惩戒作用,所以赔偿金额通常不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
本案中,冠领律师充分运用自身专业能力,使法院撤销赔偿案件的一审判决,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争取拆除赔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发回重审后,相信廖女士最终可以收获一份合理的拆除赔偿。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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