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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诉称,其和被告某镇行政部门因征收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了安置被告于先生的店铺,此外还有货币补偿。但在房屋拆除后,被告对原告一直未予以安置。被告某镇行政部门辩称,在签订《安置协议》后已经支付了货币补偿和过渡费。后来,因有政策明文规定不能单家独院建房,所以原告才未能重建房屋。被告某镇政府受县里委托给原告于先生安置了一套房屋,并且县里一直在给原告支付过渡费。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独院建房属于不可抗力。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安置土地未果,后来向被告邮寄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未获回复。县里委托镇行政部门安置的过渡房,一直未通水电,不能满足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原告领取钥匙后并未居住。在安置房屋问题受到政策的调整影响后,被告某镇行政部门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于先生作出补救措施。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观点,判决责令被告某镇行政部门对原告于先生作出补救措施。本案中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签订的行政协议。若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是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在合理期内通知协议另一方并说明理由。
撰稿:刘力佩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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