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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因征地拆迁问题申请国家赔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食品公司的起诉。食品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代理诉讼。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并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中,食品公司基于省某厅作出的42号批复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省行政部门和省某厅后,又请求追加昆明市某区行政部门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认为这是除申请国家赔偿之外,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所以,一审裁定对食品公司增加昆明市某区行政部门为被告的新诉请不予准许,且对起诉省某厅也不予受理。
二审中,食品公司上诉称,批复和组织实施行为是征收系列行为,两者密不可分,一审裁定应当追加昆明市某区行政部门作为被告。而省某厅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其作出的42号批复与上诉人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对此,被上诉人省行政部门和省某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冠领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也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所以,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该立案受理。
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并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撰稿:刘力佩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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