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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家住天津东丽区的尚女士、刘先生母子二人遭遇了违法拆迁的“无情打击”。他们家被违法拆除的房屋面积近500平方米,母子二人和家人长期在此居住,同时也在这里从事个体经营。这突如其来的拆迁既让一家人失去了安身之所,也让他们失去了经济来源。
遭违法行为拆迁当事人生活窘迫 冠领律师紧锣密鼓起诉
尚女士、刘先生母子二人和家人长期居住在天津市某区某村1区19号房屋,前不久忽然收到自己的房屋涉及旧城改造要被征迁的通知。其后,母子二人因认为补偿明显不公平,未与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一直僵持着。
令人没想到的是,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未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就将涉案房屋拆除。
一家子人突然失去了住所,也同时失去了赖以生活的经营场地,尚女士、刘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经过多方咨询以及基于对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拆迁领域法律服务实力的认可,决定委托冠领律所代理诉讼维权。
冠领律师在接下案子之后,秉持本所雷厉风行的办案风格,第一时间随当事人前往天津,实地调查取证,收集了第一手准确详细的证据材料,随即整理办案思路,待一切准备就绪便代理当事人将某街道办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很快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
律师找准“漏洞”强力出击,法院判决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法庭之上,被告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辩称:首先,被告拆除本案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是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违法拆除,不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拆迁执行行为,被告系基于某村与被告之间的征地协议,组织人力协助某村履行协议。其次,原告诉称的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涉案的房屋拆除,拆除行为没有职权、程序违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是事实。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是协助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冠领律师在认真听完被告意见之后,抓住被告提交证据不足这一点,冠领律师指出:
1.本案被告辩称此次拆除行为系协助拆除,但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作出行政行为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而行政机关一般不可接受民事主体的委托代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拆迁行为为被告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2.被告判断某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合法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显然依据不足。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村集体的村民大会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了收回原告宅基地的决议,因此,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街道办拆除某村1区19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房屋遭拆除,委托律师的必要性,你清楚吗?
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除以后为什么要找律师呢?首先,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其次,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最后,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能够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长处代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辩讼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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