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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女士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某街道办
案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出庭律师:李潇月律师、吴佩展实习律师
判决结果:限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郭女士申请的事项作出处理
郭女士在济南市历城区有一套住宅。近两年,当地进行拆迁,郭女士向街道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街道办以“书面”、“邮寄”形式,公开拆迁项目的相关文件。街道办收到郭女士申请,却未予答复。郭女士认为,街道办的不作为侵害了其知情权,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随后作出判决:限期街道办对郭女士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提出两点抗辩意见: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当地旧村改造属于村委会自筹自建项目,原告郭女士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范围。第二,原告对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明知的,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被告强拆房屋一案中,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相关信息复印件,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被告主体适格。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由被告强拆,说明拆迁项目并不是村委会主导的村民自治搬迁行为,其本质是政府征收行为;
第二,被告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与该片区其他村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安置补偿方案与村委会旧村改造方案不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有不同于村委会制定的另外补偿方案,却未向原告公开,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给予原告答复,遂作出判决:限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郭女士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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