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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先生
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区政府
案由:确认拆除违法
出庭律师:刘鹏飞律师、马佳斌实习律师
判决结果:确认被告区政府私自拆除原告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黄先生是湖北襄阳居民,在襄阳市某区有一套房屋。2018年8月,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将黄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黄先生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7月,区政府向黄先生送达《补偿决定书》。黄先生针对《补偿决定书》依法提起诉讼,却未能阻止突然而来的拆迁。无奈之下,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拆迁违法之诉。
2020年10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被告区政府推责给下属临时机构的情况下,冠领律师据法力争,使法庭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区政府辩称:案涉房屋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专班拆除,区政府不是房屋征收部门,也不是征收实施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合法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针对被告区政府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违法拆除行为是被告所为。区政府组建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征迁指挥部,征迁指挥部下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专班,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区政府为被告,行政拆除的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第二,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期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专班将案涉房屋拆除,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规定,拆迁行为违法。
听取双方观点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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