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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当事人因纠纷被打伤,冠领律师助力维权获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2019年8月30日晚上,赵正国与李权(两人均为化名)在某河鲜馆饭店露天平台处因琐事发生矛盾,赵正国便开口辱骂了李权,为此两人展开激烈的争吵。一言不合之际,李权一拳打在赵正国脸上致其摔倒,造成其右侧眼眶内壁骨折、右眼部挫伤、眼部红肿、鼻骨骨折,腿部擦伤。随后,赵正国的儿子报了警。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正国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9年9月3日,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第一份鉴定书,认定赵正国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2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第二份鉴定书,认定赵正国为轻微伤。
律师
  面对两份结果不一致的鉴定书,派出所另行委托了其他司法鉴定所对赵正国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张正国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6月29日,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上述三份鉴定意见,认定赵正国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作出[20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权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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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结果,让赵正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请求法院判定李权赔偿医疗费2425.77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82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费用42625.77元,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
  庭审中,赵正国称:自己在受伤次日就去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医疗费425.77元;交通费2000元;实际误工期限91天,按照每日工资200元计算,产生误工费18200元。产生的误工费用,其老板为其作证,随后还提交了医疗费票据。
  李权辩称:“不同意赵正国的诉讼请求,两次补充侦查中鉴定结果证明赵正国鼻梁不是我打的,是陈旧伤。事发当天自己是用拳头打了他的右半边脸,但是他也打了我。双方发生冲突是因我下车后,他一直辱骂我,我回了他一句,他就要打我,双方就这样产生了冲突。我打了他眼眶骨,造成他右侧眼眶内壁骨折,但我没有打到他鼻梁骨。”
  冠领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指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权认可事发当日双方发生了冲突,且其殴打了赵正国右侧面部。李权虽主张赵正国的鼻骨骨折等伤情并非其殴打造成,而系陈旧伤,但侦查机关已对赵正国的伤情进行了三次鉴定,综合三次鉴定结果,可以认定赵正国的伤情均系李权殴打所致。对赵正国因此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李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赵正国的维权之路获得了转机。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李权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赵正国赔偿医疗费2425.77元、误工费12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
  撰稿:杜智君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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