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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3  观看:

  2019年10月24日,吴某在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设在杭州某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一瓶价值88元的人参酒,时隔四日,又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25箱人参酒。随后,吴某以购买的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2000元,并要求十倍赔偿120000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赔偿官司,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十分气愤,果断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刘东晓律师采取法律手段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庭审中,原告吴某辩称:

  1、关于配料:只写了高粱、小麦、水,但从肉眼可以看出该酒加了人参及枸杞,但是产品的标签内包装标签及外包装标签均未写明人参及枸杞,人参分药品人参及人工种植人参,且人参要标注宜食用人群,但涉案产品什么都没有标注;

  2、关于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酒精度的问题:涉案酒品没有生产厂家的名字,该执行标准用的是GB/T26760-2011,该标准是白酒,从产品实物可以看出涉案酒品是属于露酒,但标注的是白酒,就算以该产品去送检也是不符合。

  针对吴某的观点,两位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吴某仅以涉案产品标签配料只写了高粱、小麦、水,用肉眼可以看出该酒加了人参及枸杞为由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虽然涉案产品在标签、包装方面有一定瑕疵,但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卫生部公布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人参采购收据、GB/T27588-2011《露酒》标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贵州高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上述瑕疵不足以影响涉案产品的安全,吴某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吴某在首次购买涉案产品时应该清楚存在上述的标签瑕疵,但其仍然选择后续大量的购买涉案产品,不存在受欺诈或误导的情形,故吴某现要求退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胜诉后,委托方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对冠领律师表达了感谢,也对冠领律所更加认可。


撰稿:杜智君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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