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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本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原告刘小龙诉称,他与被告陈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子,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好:该房子为两边共有;如两边分手,房产仍归刘小龙一切,但其应将陈女士已承当的全部费用还给陈女士;该房子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小龙应按照陈女士实践投入的资金份额向陈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2013年8月,刘小龙与陈女士在北京某处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刘小龙与陈女士商议以刘小龙个人名义购买坐落北京市另一处房子,两人计划经过“假离婚”方法避税,待房产买卖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小龙与陈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挂号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清晰约好,“假离婚”是为了躲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子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买卖,两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子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陈女士遂将刘小龙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子。
  刘小龙屡次测验复婚,均被陈女士回绝。刘小龙以为,两边在民政局存案挂号的《离婚协议书》,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法躲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因而该协议内容无效。故刘小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本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两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我国法令规定,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明实在;三是不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法院查明本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事实,刘小龙与陈女士离婚前与别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两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清晰写明两边离婚是为了躲避二套房税费,同日两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挂号存案离婚,离婚后两边屡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能够说明,刘小龙与陈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处理离婚挂号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存案手续所需,两边实在意图并不在于就免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育问题实践分割。刘小龙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并非其意思自治的体现,由此发生的效果亦非其实在意愿,两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并非建立在两边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育有清晰认知、且就此达到合意的根底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并非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对两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最终,本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的法院支撑了刘小龙的诉讼请求。
审核:马佳斌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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