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争房产,将丈夫和女儿告上法庭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5 观看:
在中国,父母只要稍稍具备一些经济能力,大多会为儿女买房或者提供帮助,这似乎成为了父母表达对孩子爱的一种方式。然而,近日陕西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女子为离婚分割财产,竟把女儿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把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屋过户,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刘红和李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李小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近几年夫妻关系恶化,2020年双方决定离婚。离婚前,二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刘红主张房子归自己,但他们一家居住的房子登记在李小玉名下,刘红说这是李齐转移财产的手段,要求女儿先将房屋过户到他们夫妻名下,而后再做分割。
可在李齐和李小玉的眼里,事情完全是另一个样。2012年,夫妻二人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预订了一栋房屋,并预缴了维修资金,当时他们商定是为女儿购买。2015年李小玉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栏底部载有手写文字:“原购房人李齐、刘红所缴存的房屋维修结余随该房屋转让给现购房人,由现购房人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手续。”该手写文字处只有李齐、李小玉二人的签名。2018年6月李小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刘红否认了赠与行为,她主张自己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栏手写文字处签字,对变更买受人一事更是不知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状态不符,是李齐和李小玉在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双方争执不下,刘红将自己的丈夫和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按刘红的诉请来看,本案为物权确认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房屋登记的物权人为李小玉,因此该房屋并非是刘红和李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齐将买受人变更为李小玉,是对买卖合同关系的权利转让,该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而不是对房屋物权的处分。因此,刘红仅能对李齐向李小玉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提出相关诉请,她要求确认已设立物权的涉案房屋为其与李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小玉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涉及到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原则——物债区分原则。物债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同样,物权行为也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一定无效。
本案中,刘红要求李小玉过户是物权请求权,但其主张的原因即合同权利转让有误是债权请求权。因此,她要求确认已设立物权的房屋为其与李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小玉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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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秦 佳
类型: C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