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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的刘兰、刘夏、刘东(均系化名)姐弟三人因遗产分割问题打起了官司。大姐刘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妹妹和弟弟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孟君律师代理此案。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庭审中,被告刘夏、刘东辩称:原告请求分割的遗产房屋1号房屋已经不存在,2号房屋是刘东自己重修翻建,属于刘东单独所有。原告对遗产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本案中的1号房屋是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因为房屋拆迁,被告刘东通过产权调换安置的方式获得了2号房屋作为安置房,2号房是1号房的财产形态变化,并不影响财产的权益归属。原被告姐弟三人对2号房均有权继承,有权主张自己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权益。
第二,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1号房进行过翻建,而且在本案中涉及的是不动产的继承及分割。三位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则视为均已接受继承,各继承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分割共有物权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刘东分别向刘兰、刘夏给付340000元。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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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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