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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法制晚报》采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任战敏律师就近日引起广泛关注的山东女教师棒击学生致一死三伤案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2016年5月30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资深律师任战敏律师接受《法制晚报》的采访,就近日发生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一名女辅导老师棒击学生的案子进行了法律分析。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016年5月28日上午9时,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李某某(女,50岁,曾任村小代课老师,2002年11月被清退)在自己家中将前来接受辅导的4名孩子打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伤孩子1人出院回家,2人在意愿接受治疗。据其家人及村民反映,其有精神病史。
任律师指出,涉案女辅导老师的行为令人震惊。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提供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可分为三种情况分析。任战敏律师表示,若涉案女老师李某某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情形,该女老师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若李某某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情形,即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李某某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2、234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任战敏律师认为,结合该女老师的主观恶意与行为,以及造成1死3伤的损害结果,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比较合适。如果李某某在案发时的行为属于法律“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则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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