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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接受《中国产经新闻报》采访,就德纳化工陷人保理赔困局发表法律观点。案件的起源要追溯到2015年6月12日,德纳化工发生意外燃爆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南京市安监局出具的“6·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性质为一起因空气进入环氧乙烷计量罐达到临界量遇静电引发化学爆炸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德纳化工每年都会购买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南京人保分别投保了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这次事故发生后,德纳化工随即向南京人保启动了理赔程序。可是事情远不是想象的顺利,理赔的过程异常艰难。德纳化工负责人表示:企业投保是为了应对和预防不测,但真正出现了事故,需要保险公司的时候,对于理赔的要求,保险公司以各种方式拒赔,恶意胁迫其续保期增加保费额,遭到冷漠和刁难。
针对以上理赔纠纷,任战敏律师发表法律观点: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指出,德纳化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D1时间,德纳化工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南京人保启动了理赔程序,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及资料。在此过程中,德纳化工已经尽到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但自启动理赔程序至今已过去一年有余,南京人保却一直以案情复杂与德纳化工未有效配合为由故意拖延赔偿,不仅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严重违反了我国《保险法》D1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D1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D1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于南京人保故意拖延理赔的行为,地方保监局应当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而非仅仅是将投诉信件转达,如此根本起不到根本性作用。”南京人保的行为,大大降低了保险业的公信力。近年来“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也颇受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的诟病,这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社会职责定位的偏差。保险公司始终从自身利益出发,严重偏离了救人危难、缓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等根本社会职责,极大地抹黑了保险业的形象。任战敏律师表示。
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冠领任战敏律师建议,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处罚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引起的纠纷则无力解决。本案德纳化工除了向地方保监机构投诉之外,如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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