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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当下,尽管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作出特殊规定,但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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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五一劳动节普法”特别活动中,网友们的提问层出不穷,其中关于性别歧视、女性“三期”维权的问题尤为突出。以下,是任战敏律师在为网友解疑答惑中,遇到的典型问题之一。
网友提问
我妹妹在某品牌连锁奶茶门店上班。如今她怀孕了,不能适应全天站立的工作强度。她申请调岗至后勤,被领导以“无空缺”驳回,也不给后续具体解决措施,变相拖延让员工主动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视频来源:央视《今日说法》栏目
任战敏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不得因妇女怀孕而降低工资、辞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或非经其意愿擅自调岗。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职工申请调岗的,用人单位就得必须为其调岗。
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来看,奶茶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或在其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奶茶店可以不安排调岗。
如果怀孕妇女确实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可以去医务部门开具证明。根据该证明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奶茶店应适当减轻网友妹妹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最后,如果奶茶店变相逼迫其主动离职或从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劳动,双方协商又不成的话,网友妹妹可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可以随心所欲,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参考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撰稿:刘 洋
类型:原 创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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