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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单方多收费,法律不答应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0  观看:

  “房子买了没装修没入住,凭什么交物业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位一年收入有多少,怎么花销的,业主没有权利知道吗?”……围绕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花八门。近期,一位网友向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咨询,自己所在的小区张贴了通知,称从2020年开始,每位业主所缴纳的垃圾清运费从原来每月5块钱涨到10块钱,出租房更甚,涨到15块,另外还增加了公共用电设施的费用,这样的涨价合理吗? 任战敏律师受邀在《法治进行时》进行解答。

  

  任战敏律师说,关于收费标准,需要确认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还是政府指导价。除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单方增加物业管理费用,而应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业主有权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异议,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当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对该类事项的变更决定,应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因而,如果碰到这位网友上述的情况,业主可以参考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 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可“拨打12345热线,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上调物业管理费等问题进行实名投诉;

  3. 向住建、物价等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查;

  4.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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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若逾期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可依法对拒不执行的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见,权利与义务永远是相辅相成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方在沟通时都不妨少一分抱怨和指责,多一分理解与宽容,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情况下,尽量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达到和谐共处。

  


 

撰稿:刘  洋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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