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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的观众刘先生欠朋友的钱未还,自己却住着豪华宽敞的房子,朋友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刘先生却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那么,唯一住房就不会被法院行政执行吗?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针对刘先生欠债的问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
根据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后,又以唯一住房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房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可以行政执行老赖名下唯一住房。因此,法院执行之时,刘先生继续赖在豪华宽敞的大房子里的日子也即将到头了。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另外,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最后,周律师提醒大家,正确看待债务问题,及时清偿债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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