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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1-19  观看:

  在执行实务中,“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吗?

  朱志明因生意投资失败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王大力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但是,等到借款到期后,王大力多次催促朱志明还款,朱志明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拒绝还款。王大力迫于无奈,一纸诉状将朱志明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志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王大力借款100万元。

  王大力向法院申请行政执行,但是,朱志明名下并无财产,法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志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依王大力提供的财产线索核实,朱志明的妻子姚梅梅名下有一处房产。

  法院经过初步审查,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房产,姚梅梅认为涉案房产是其母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朱志明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朱志明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姚梅梅母亲将该房产过户至姚梅梅名下,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姚梅梅的房产证,而1992年姚梅梅与朱志明登记结婚,姚梅梅母亲于2017年去世。涉案房产登记的时间在姚梅梅与朱志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当时姚梅梅母亲还健在,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姚梅梅与朱志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此外,姚梅梅也未能提供其母亲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涉案房产只归其所有的证据。遂认定查封姚梅梅名下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姚梅梅就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行政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请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姚梅梅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观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冠领律师提醒:

  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如认为相应债务是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债务人应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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