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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说,自己和丈夫最近在闹离婚,两人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赵女士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参与分割;丈夫认为,目前离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所以,不应参与分割。因此,赵女士联系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想问清楚住房公积金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由此可见,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但不能提取并不等于不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赵女士的观点是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离婚时参与分割。同时,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以及双方各自的份额,由一方将住房公积金的差额支付给另一方。
延伸阅读: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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