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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律师门诊室》接到了一名老人的求助,据老先生回忆,零几年时他经熟人介绍,往一家租车公司里“投资”了十几万元。当时高额的利息让他心动不已,短短一年后该租车公司连本带利将钱给还了回来。这一次成功的“投资”,让他对该公司产生了信任。
2020年初,那位熟人再次找到老先生,说这家租车公司可以给出10%的高额年息,让老先生再次“投资”。老先生认为,十几年前投进去的钱都顺利拿回来了,这次肯定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先后将自己的45万元存款,以及女儿的22万元存款都“投”进了这家租车公司。但这一次,钱和利息却没能如期归还,对方以“疫情期间效益不好”为由,一拖再拖,始终无法将67万元及利息归还给老先生。
老先生也曾去过该租车公司的经营地,发现不止他一人拿不回钱,还有很多人和他一样
“上门讨债”。
周旭亮律师分析:
本期做客《律师门诊室》的律师——周旭亮律师,在对老先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后认为,老先生所谓的“投资”风险极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交易的方式来看,该案件存在四种可能:借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
周旭亮律师表示,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清晰,汇款凭证也保存完好,但高风险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租车公司的生存环境已经大不如前了,传统的租车公司受到网约车等科技化公司的强烈冲击,再加上疫情的影响,租车公司迟迟不还钱可能是因为面临棘手的资金问题,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老先生的这笔“投资”款项实际上属于借贷——借钱并获取利息。但在与租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又写着老先生的这笔钱是“购买入股基金”,站在民事的角度来说就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该租车公司的行为也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擅自向社会人群进行募集资金,侵犯了社会规范的银行秩序、金融秩序。借款和贷款必须由取得金融执照的银行来办理,公司无权办这种事。
如果该公司只是为了把群众的钱吸收过来用,用完之后连本带利将钱都还给群众,这确实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如果在吸收之初或吸收过程中,变成了想非法占有群众的本金,那么这就构成了诈骗。
周旭亮律师给求助人的法律建议:
协商无用,应该立即提起诉讼,对该租车公司管理者的财产申请保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能将钱拿回来,本案就可以圆满结束。若其不能还钱,可以让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比如租车公司有很多车,可以抵押几辆车,车辆价值折旧之后的价值不低于借出的金额数目。在期限内不还钱可以将车拍卖,把拍卖款用来还钱。
另外,起诉之后如果发现这不是一个民事案件,而是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法院可能会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看其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诈骗。
周旭亮律师提醒:
很多人会因为经熟人介绍而轻信这些有风险的投资项目,忽视了投资本身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是必须具备专业技能的。感情上的好与坏和事情上的对与错,还得理性得看待,不要因为一时轻信“熟人”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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