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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和丈夫结婚三年后,发现丈夫出轨,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的林小姐向丈夫提出了离婚。这时,双方父母各种劝说和阻止,让林小姐为孩子考虑一下,不要冲动离婚;丈夫李先生也通过各种方式认错,并保证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面对刚满1岁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林小姐妥协了。同时,她让李先生签了忠诚协议,约定“如有出轨或其他有违夫妻忠诚的行为,房产归林小姐所有,孩子由林小姐抚养,李先生净身出户”。不过,林小姐并不放心,想知道如果真有离婚的那一天,这样的约定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是怎样的呢?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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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第64期中发表《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指出: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从最新司法动向来看,“忠诚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越来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它也有可能是一份无效的协议,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1. 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 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 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 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 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一定有效,也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遇到对方出轨,不建议试图通过“忠诚协议”、“保证书”之类的约束来解决,在无过错方不主张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和过错方约定,把婚前房子加名或签署财产协议直接约定某些重大财产归自己所有,但不是以出轨为条件。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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