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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署出轨就赔60万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30  观看:

  冯先生是生意人,家底丰厚,和马女士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子女。马女士怕冯先生没有孩子而对自己变心,于是签下《婚姻财产协议》。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马女士本以为有了“忠诚协议”的约束,冯先生便不会背叛自己。谁承想,马女士还是发现了冯先生与异性开房的酒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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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马女士以冯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根据《婚姻财产协议》向自己赔偿6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而冯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条款应属无效,不同意支付60万元损害赔偿金。那么,夫妻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确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冯先生和马女士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忠实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婚姻财产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该忠诚协议有效,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权利。冯先生在婚内与异性朋友开房,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双方婚内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属于过错一方,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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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并非所有“忠诚协议”都有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行为在离婚之时的赔偿方式、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约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反之,夫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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