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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与阿强于2019年认识,随后发展为恋人。在恋爱期间,阿珍多次向阿强转账,共计62931元。后来两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最终分手。分手后,双方还有款项往来,阿珍多次向阿强催要还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中,双方对62391元是否为借款各执一词。阿珍坚持认为转账62391元是出借给阿强的,并且阿珍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阿强则认为,收到款项62391元,是发生在恋爱期间的,不属于借款。阿强声称自己常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让阿珍线上打款给自己,属于互换钱款,根本不存在借款。并且自己有稳定收入,没有必要向阿珍借款,若需借钱,肯定会备注借款并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62391元款项往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这笔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珍向阿强的全部转账,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经济互有往来实属正常,互有借贷亦符合常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阿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经济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
最终,宜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阿珍的诉讼请求,阿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在本案中阿珍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由此可见,阿珍向阿强支付的款项依法均不属于借款,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可知,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后,是无权撤销赠与和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因此,阿珍将涉案款项已实际支付给阿强的情况下,阿珍无权再要求阿强返还,更无权以“借款”的名义要求阿强返还。
综上,案涉62391元款项不属于民间借贷,阿珍也无权请求阿强返还此款项。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提示:
恋爱中的男女,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当你向对方支付的是借款时,请务必明确这一钱款的性质,否则,基于双方存在的这一特定身份关系,法律不会支持你“还钱”的请求。爱情需要理性,为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如果恋人之间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涉及经济往来的。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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