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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父母借款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24  观看:

  判断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借款用途是一个重要的审查对象。孟先生在与叶女士结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孟先生向岳母王大妈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大妈因心疼女儿经济拮据,便同意借钱给孟先生,并让其写了借条。借条上写明孟先生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其名下的房屋,双方约定了还款的日期,未约定利息。

  后来,叶女士和孟先生感情发生变故,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王大妈觉得现在自己女儿和孟先生已经离婚,不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不料,孟先生不同意还款,王大妈无奈之下将孟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孟先生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

  庭审上,王大妈称孟先生当时借款时已经做出承诺,保证要么在房产上加叶女士的名字,要么该60万元作为个人借款。而房产至今仍是孟先生一人名字,故要求孟先生偿还借款。孟先生却称,该借款发生于其与叶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共同偿还。叶女士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借款是霍先生自行挥霍,叶女士在二人不到两年的婚姻生活中支出达30万余元,叶女士提交了其向孟先生转账及因二人出国旅游向途牛等支付的费用明细。

  法院经审理查明,孟先生于叶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并未解决双方的财产问题,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房产未还清贷款,可以证明孟先生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王大妈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关于孟先生认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首先王大妈作为权利人不要求叶女士承担责任,法院无权要求叶女士承担责任。同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叶女士向孟先生转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孟先生却未提交证据证明6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孟先生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该笔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明确约定是偿还孟先生名下房产贷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孟先生也未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予以谨慎,尤其是签署借款文件时,应明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要求非举债一方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时,非举债方应事先与配偶协商明确该笔债务的性质,建议书面约定。即便债务形成后,也不可掉以轻心,小心债权人以微信、录音、电话套话等形式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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