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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差,业主能不能拒缴管理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18  观看:

  现如今,各个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部分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部分业主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拒绝缴纳物业费,以此表达自己对物业管理服务的不满。那么,物业公司服务差,物业管理费该不该缴呢?

  案情概述

  2017年8月,杨茜茜入住幸福小区,并与幸福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起初,幸福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管理十分周全,杨茜茜等小区业主对此十分满意。

  2018年9月初,小区物业开始裁减人员,物业服务质量骤降。小区内因清理不及时,致使垃圾堆积滋生大量蚊虫,散发阵阵恶臭;小区进出入管理松散,陌生人随意进出小区;设备维修找不到物业人员等问题。

  2019年1月,杨茜茜多次向幸福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该问题,但是物业公司并未作出改变。至此,杨茜茜不再缴纳物业费。幸福物业公司催交无果后,于2019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茜茜立即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幸福物业公司与杨茜茜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幸福物业公司依约向杨茜茜提供物业服务,杨茜茜也应依约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幸福物业公司面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允许个别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用,将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影响其维持正常服务,最终损害小区中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利益。

  本案中,物业公司人员大量减少必然会导致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同时,幸福物业公司在环境卫生方面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该小区物业服务较差,小区卫生较差,小区楼道及垃圾清运不干净。幸福物业公司在环境卫生方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瑕疵。

  对于上述问题,业主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幸福物业公司限期整改,而是拒交物业费,也存在应对不当。综上,本院综合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履行、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扣减40%的物业费。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业主拒交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本案中,业主不按合同约定要求益和物业公司限期整改,而是拒交物业费,存在不当。但是,幸福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确实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小区业主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所以应当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

  冠领律师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履行约定义务,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社区生活环境以及安全保障。业主作为接受服务方,有权对物业管理问题提出意见,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现如今,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选择一条高效的维权之路很有必要!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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