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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上车啊,我捎着你!”张军坐在车里探出头大声叫着低头赶路的李智明。李智明犹豫片刻,还是上了车。因为两人的家离得很近,所以时不时张军就顺路把李智明送回家。
这一日和往常一样,李智明上了张军的车,行驶途中,两人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天。路过一个路口时,由于张军驾驶车辆在左转时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杨德超,导致他们两车相撞,两辆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并且由于李智明所坐的副驾驶处于受力面,车辆撞击致其严重受伤。
交通队及时赶到现场,认定张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德超无责任。李智明也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高额的治疗费。李智明认为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搭乘人,损失应由张军承担,遂将张军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军搭载李智明系“好意同乘”,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军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军承担交通事故造成李智明损失总额的80%,李智明承担20%。
“好意同乘”的责任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更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本案根据当时指导意见的精神,作出了对“好意同乘”驾驶人减轻20% 赔偿责任的判决。
从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驾车人如何承担对同乘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从社会公平和善良风俗的角度出发,应该适当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驾车人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有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有所减轻,因此不能减轻驾车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平衡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因素,应该酌情减轻责任人一定的赔偿责任。例如上述判决,驾驶人张军承担全部损失的80%。
综上所述,“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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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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