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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女士和刘先生结婚后,独自经营着一家服装店,夫妻经常吵闹、感情不和。后来苏女士就被比自己大了13岁的陈先生吸引,而陈先生对美丽温柔的苏女士也有好感,慢慢的两人开始交往了起来。随着两人感情日渐升温,苏女士便和自己的丈夫刘先生提出了离婚,苏女士在离婚一个月后,便和陈先生登记结婚。本以为这就是故事的结局,可随后苏女士却把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原来,在苏女士和陈先生交往初期,因为资金周转不开,苏女士向陈先生借了1万块,被恋爱冲昏头脑的陈先生想也没想就给苏女士转账。后来苏女士又陆续向陈先生累计借了5万,并出具了一张6万的欠条。在之后交往的日子里,陈先生在知道苏女士欠了6万的外债后,便通过微信给苏女士转了6万块钱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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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女士看着对自己大方的陈先生,外加陈先生也承诺苏女士,只要两人登记结婚债务就不用还,苏女士一合计,觉得自己无力偿还陈先生的欠款且陈先生也收入稳定,对自己以后来说也可以过得安稳,便决定以身相许。之后,陈先生为表心意更是在未收到欠款的情况下将欠条还给了苏女士。婚后,陈先生又多次通过微信给苏女士累计转款3万多作为家用。可婚后仅仅一个多月,苏女士即与陈先生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苏女士归还债务。
从事实看,陈先生给付苏女士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6万元,二是婚前陈先生主动转账的6万元,三是婚后累计转账的3万多元。那么,借钱不还后“以身相许”,债务就能一笔勾销了吗?
律师观点:
第一,出具借条部分的6万元钱,原为陈先生、苏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先生将欠条返还苏女,这是陈先生以结婚为目的与苏女士进行交往,基于对苏女士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该行为与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不同,该行为更加符合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苏女士自述:结婚可以不用还欠款,是被迫结婚且没有感情,加之双方的婚姻仅维持一个月,这都不是正常的婚姻状态,故陈先生免除苏女士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立,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苏女士向郑先生借款在婚前,借款属于郑先生的婚前财产,而陈先生婚前给苏女士转的钱全部被苏女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加之两人并没有另外的约定,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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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双方在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陈先生给苏女士多次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苏女士不用偿还陈先生婚后给予的转账。
综上所述,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而消灭,而婚后产生的转账也不该被认定为债务,所以苏女士要向陈先生归还12万的债务。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借钱不还后“以身相许”是行不通的。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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