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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李先生在一次饭局上结识了张女士,两人十分聊得来,饭局结束后还时常联系。认识一年多以后,在某次两人私下吃饭时,李先生向张女士说起了自己现在在湖南做一个大工程,但是前期缺资金,便提出以高额的利息向张女士借款。随后,张女士出于对李先生的信任,也为了高额的利息,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先后将自己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67万私自挪用,借给了李先生。张女士本以为是稳赚不赔的项目,可谁曾想,李先生在两年间,只归还了张女士30万,便没有了下文,而张女士挪用公款却东窗事发,为了讨回公款,张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最后,以法院认定李先生为诈骗罪。为何明明是口头借贷,却被认定为诈骗罪?
原来,李先生好赌成瘾,在湖南做工程是假,欠下巨额外债是真,至案发前,李先生除了归还给张女士的30万,其余的237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而李先生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湖南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张女士误认为李先生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67万元交由李先生使用。李先生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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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件,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李先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李先生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李先生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益,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李先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李先生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李先生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湖南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李先生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李先生使用。如果李先生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李先生用于还账、赌博。因此,李先生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李先生与张女士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李先生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李先生的行为造成了267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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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而“借款型”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债权人一定多方调查,切勿被债务人一面之词蒙骗。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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