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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学区房给亲戚女儿上学 却惨遭耍赖霸占据不归还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30  观看:

  浙江的苏女士在2005年的时候,共计花费6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李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2011年,因为李先生弟弟的女儿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恰好苏女士的房屋属于该中学的学区房,于是苏女士慷慨帮助,在签署了《房产借用协议书》后,将自己婚前买的房子暂时转到丈夫弟弟夫妇的名下,由他们代持。而苏女士则仍然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按时向银行还房屋按揭款。本以为这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谁曾想,2017年,侄女毕业,苏女士要回房屋时却遭到丈夫弟弟夫妇的拒绝,还声称这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房屋。

  原来,2017年,苏女士通过丈夫李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35万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几个月后,李先生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苏女士偿还贷款本息。悲痛之余,苏女士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丈夫弟弟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可丈夫弟弟妻子却在不能对购房款交付情况说清楚下还一口咬定,他们是在2011年经过合法程序向苏女士夫妇约定的总房价为54万元购买所得的房屋,房款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调解无果后,苏女士无奈将丈夫弟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好心借房却惨遭侵吞,该如何维权?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苏女士将房屋过户到丈夫弟弟夫妻妇名下,由他们代持,且《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亦非赠予,而是无偿借用房屋。苏女士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侄女上学,而丈夫弟弟夫妇非但不在女儿毕业后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占为己有,这侵犯了苏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丈夫弟弟夫妻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并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却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54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从房屋价格来看,2005年苏女士购买房屋共花费60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6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苏女士丈夫弟弟夫妻以54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虽然房屋登记在丈夫弟弟夫妻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苏女士居住,水电费、物业费均由苏女士支付,这些都能说明,房屋是苏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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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存在较大风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而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的,比如为孩子上学借用房子,实际上都存在法律上的较大风险,即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后又面临执行难题。为此,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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