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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的曾先生在江苏上班,远离家乡。为了排解孤独,他通过手机摇一摇添加了范女士的微信号,之后,两人便经常聊天。在曾先生得知范女士处于离异单身状态时,便对范女士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在热恋期间,曾先生经常给范女士发“520”红包,还时常给范女士买东西。在两人关系稳定后,曾先生向范女士坦白自己已经结婚四年。为了和范女士在一起,他回到老家河南与妻子离了婚。出于与范女士结婚的目的,曾先生先后给范女士转账5万元作为彩礼,接着,曾先生和范女士便举办了婚宴。几天后,当亲友们都以为曾先生终于得偿所愿时,他却将范女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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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曾先生和范女士两人只是举办了民俗婚礼,举办婚礼后,曾先生提出要和范女士领结婚证,但都被范女士拒绝。在此期间,范女士还陆续向曾先生索要钱财,曾先生出于和范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向范女士转账6万元。随着范女士多次拒绝领结婚证,曾先生察觉到事情有问题。经过查问得知,范女士在和自己结婚3天后,与前男友郑先生领取了结婚证。曾先生一想到自己在恋爱期间一共为范女士花费了20万元而范女士却和别的男人领了结婚证就十分气愤,一怒之下,他将范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范女士退还各项钱款18万元。
冠领律师认为,曾先生要求范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财物,实际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此事件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从事实看,曾先生给付范女士的款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恋爱期间的各项转账合计3万,二是恋爱期间各项消费6万,三是婚前给付的彩礼5万,四是婚后转账的6万。
针对赠与合同纠纷,冠领律师的看法是:
第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曾先生在和范女士恋爱期间,各项消费合计的6万应该视为自愿支出,而恋爱期间的各项转账合计3万以及曾先生出于和范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向范女士转账6万元,都应该认定为赠与,这些都是不能要回来的。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范畴,即一方在赠送财物过程中暗含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的心愿,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曾先生出于结婚目的,给范女士转账5万元作为彩礼,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是可以要回的。
综上所述,曾先生可向范女士要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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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等心愿,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果是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赠送大额钱款,在关系破裂时,可以索要。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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