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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赵女士要办理退休,可赵女士却不知道如何办理。后来,赵女士经过自己姐姐的介绍,认识了有办理退休“经验”的周女士。在赵女士给周女士转账11万元后,周女士替赵女士办理此事。本以为事情万无一失,可一年过去了,赵女士的退休却迟迟办理不下来。在此期间,赵女士曾多次找周女士讨要说法,可都被周女士推脱。赵女士觉得自己事没办成还损失了钱财,便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赵女士为何办理退休却要给周女士钱财呢?
原来,赵女士还没有达到能办理退休的年龄,可是想提前退休,为了确保能拿得到退休金,于是才委托周女士办理。随后,赵女士以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向赵女士及取得35000元,周女士也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同年7月份,周女士又以办理退休补交保险为由,在向赵女士出具欠条后,取得75000元。可在一年后,周女士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也没有依照约定退款,所以,赵女士才将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1万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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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周女士却称:11万并不是自己得到的“辛苦费”,并且11万元是用于交付具体办事人员的相应的款项,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自己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赵女士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自己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人员退还,不应当由自己退还。那么,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还不退钱,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吗?
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周女士虽然给赵女士出具了借条,但借款用于不正当目的,损害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借条,在这种情况下,凭借借条是要不回借款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赵女士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周女士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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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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