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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正在工厂上班的赵某接到了父亲病重的消息,便返回四川老家看望父亲。经过医院的治疗,赵某父亲的病情有所好转,出院后便回村里调养。几天后,赵某的二姑王某夫妻二人请赵某帮忙干农活,因为是亲戚,赵某便一口答应,本以为做了一件帮助亲戚的好事,谁曾想,赵某却将二姑夫妻和同村杨某夫妻一同告上了法庭。
原来,赵某应邀帮二姑夫妇干活的时候,相邻田地杨某家的旋耕机掉进王某家的地里。由于王家的地势高,旋耕机又很重,杨某夫妻抬不上去,王某夫妻便去帮忙抬机器,还是没抬上去,于是赵某也来帮忙,但即使五人合力也没将机器搬上去。为了获得更大的动力,杨家夫妻让机器处于发动状态,杨某和王某夫妻合力抬起旋耕机离开地面,失去泥土的阻力后机器突然开始转动,赵某脚下打滑摔向旋耕机并被绞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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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送医治疗,赵某大腿截肢,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需要依赖假肢生活,而且为了疗伤赵某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在多次索求赔偿无果后,赵某将杨家夫妻和自己的二姑夫妇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一起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好心帮忙,却意外受伤致使终生残疾,谁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此事,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在赵某帮忙搬运旋耕机这一帮工活动中,杨家夫妻需要将旋耕机恢复原位,王家夫妻也需要将旋耕机抬离自己的田地,才能继续完成剩余农活,而赵某帮助搬动旋耕机是无偿进行的,其二姑夫妻和杨某夫妻同为受益人,亦同为被帮工人,故赵某与王某夫妻、杨某夫妻的义务帮工关系成立。杨某夫妻二人在旋耕机翻倒后,应当及时关闭机器并应在确保搬运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搬运。因其未能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对于赵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夫妻二人接受赵某的帮工,应当与杨某夫妻二人共同作为被帮工人一方承担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帮工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正确意识到其参与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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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因赵某自己有部分责任,可适度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王某夫妻二人、杨某夫妻负主要责任,需共同赔偿给赵某造成的各项损失。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在帮助他人时,除了考虑人情关系,也要考虑风险!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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