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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1-19  观看: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作为受害的一方都想最大限度争取赔偿,而作为肇事一方,则有可能认为自己对其需承担的责任并不大。由此,产生矛盾就需要进行解决了。在实践中,我们有哪几种方式来处理纠纷呢?下面就为您做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或多或少影响当事人的权、责、义;尤其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损害赔偿争议,一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三)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意见不一致时,不一定直接走诉讼程序,先自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会经历哪些程序呢?

  1、调解开始。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调解。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3、调解结束。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处理方式不可谓不多,但针对这些处理方式,并不是每起交通事故都适用。实践中,需要先了解清楚事故的具体情况,然后再选择比较合适的解决方式,这样不仅能够比较顺利的解决争议,同时还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吕金孺
编辑:侯学飞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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