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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我们如何更好地守护财产?(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04  观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作为《民法典》的配套,于2021年1月1日起一并开始实施。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分享了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等问题,并对此有了大概的了解。今天,我们接着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如何影响我们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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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在婚后会产生收益,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像租金收入、股票分红、公司分红等等。

  但自然增值和孳息,属于个人财产。自然增值,是因市场价格因素而上涨,没有投入夫妻劳动或创作而产生人为增值。孳息,如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等等。

  2.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借款协议,离婚时可要求还款。

  3.夫妻之间把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对方所有或者共有,属于赠与。需要过户或公证,以防反悔。

  4.一方偷偷卖房,如果买家是善意的,配偶不能要求返还房屋。此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卖房的一方赔偿损失。善意是指:买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共有的;支付了合理的房款;房屋已经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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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夫妻一方可以在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内单方处置财产。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是指和家庭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比如,网购生活用品、去超市买菜、支付保姆工资、孩子学费等等。

  6.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酌情多分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

  8.与之前相比,《民法典》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庭主妇(主夫),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家务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需注意:家务补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补偿的金额不会太高,建议尽量平衡家庭和自我成长。

  9.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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