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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初一,一晃就是正月十五了。返岗、开学、经商、打工,又到了运输繁忙的时节。与往年不同的是,《民法典》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开始更好地维护乘客的权益。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规定。
一、对于霸座者,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该法条明确,乘客不按照座位号乘坐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请霸座者下车。对于无票乘坐、越级乘坐的乘客,不补交票款或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运输。该条规定让拒载霸座者有法可依,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少数故意买短途票搭长途车的乘客。需要提醒的是,补办丢失客票的,不需要缴纳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禁止携带的行李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按照上述规定,若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上述违禁物品的,属于违约行为,对于坚持携带或夹带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也就是说拒绝运输成为了承运人的义务,既不能允许乘坐运输工具,也不能给办理托运手续。
三、因承运人原因晚点的,应及时告知和提醒,并采取必要安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来说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有: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也就是说恶劣天气导致的迟延承运人可以免责。
四、运输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承运人有过错的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春节返乡的部分规定,归心似箭的您准备好返乡之旅了吗?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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