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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雨今年26岁,在某家互联网公司做产品研发的工作。当她发现自己怀孕后,一想到生孩子时得请几个月假,严重耽误工作进度,所以她在孕期经常加班工作,就这么坚持到了产期临近的日子。
但当她向领导提出要请假3个月回家生产时,却遭到了领导的反对。“我们是做研发的!哪能请假那么久!等你回来,这个团队就没有你的位置了!最多一个月,回不来就算了。”
程小雨觉得领导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生孩子、坐月子怎么可能一个月就恢复精力呢?但即使领导没有批准她3个月的假期,预产期也不是由她自己决定的,于是就直接去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平安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回家开始调整身体。
3个月后,程小雨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但是却发现自己的指纹已经打不开公司的大门了,并且岗位和工位都被别人顶替了,所在的公司内部交流群也把她踢了出去。
以前关系好的同事纷纷诧异,“你不知道自己被开除了吗?你3个月没来上班了,老大也没批你的假,大家都以为你不会再来了……”
程小雨看着曾经工作的地方,心里觉得委屈极了,生孩子是女性人生中必须要经历的,连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可以有产假,为什么公司却可以单方面地将她开除?
她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可并没有得到赔偿。于是程小雨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庭上公司称:公司未批准程小雨请假,但她却自己离开,应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既然是自动离职,就没有理由要求给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程小雨的请假条没有获得领导的批准,但也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请假手续,让公司知道了她不得不请假的理由,这种情况不能算作自动离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女职工的生产期受法律保护,不能将法律规定的产假算作旷工。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程小雨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各类费用计6万余元。
周旭亮律师分析:
女性在职场中有“三期”受到法律保护,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将其开除,并且要给予不少于90天的生产假期。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本案中,程小雨被公司开除,该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赔偿在所难免。
周旭亮律师提醒:
职场对女性一向很苛刻,但生育又是大部分女性都必须在职场中经历的,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制度对你不留情面时,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争取应得的一切。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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