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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和侵犯个人信息的区别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15  观看:

  小美与男友分手后,发现男友很快找了新女朋友莉莉(化名),于是小美认为莉莉是第三者,从心底认为是莉莉从中作祟导致自己和男友分手,于是一直怀恨在心。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莉莉也在竞争学生会职位,于是偷偷将莉莉的报名表拍了照,上面包含她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父母情况等等。

  起初,小美只是在班级群里抱怨莉莉是个插足者,后来她越来越不满足,甚至在社团群里公开指出莉莉是破坏他人感情的第三者,甚至还将莉莉的报名表发到群里,让大家投票的时候擦亮眼睛,不要让品行败坏的人进入学生会。

  一传十,十传百,渐渐的学校里很多人都看到了这张偷拍来的报名表。莉莉本人也很快得知了小美的恶行,并将小美传播自己报名表的聊天记录截图保存。随后,以小美侵犯自己隐私的理由将其起诉至法院。

  莉莉认为,小美私自将她的报名表拍摄保存并在聊天群中传播,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同时,小美还四处传播她是第三者的谣言,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小美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莉莉精神损失并公开道歉。

  小美对于自己传播莉莉是第三者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承担责任,但她拒绝承认自己传播莉莉的报名表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小美称,这个报名表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学生会成员都看过,将这张报名表发到群中,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在聊天群中散布莉莉是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莉莉的名誉权。但小美传播莉莉报名表的行为不侵犯隐私,而是侵犯个人信息。

  莉莉的报名表上写有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该报名表在其竞选学生会成员时已被公开过,所以不具有私密性,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最终判决小美停止侵犯莉莉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

  周旭亮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但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顺应时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有区别的——隐私是指我们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那些信息、空间、活动。信息是指能被记录的各种信息,包括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等等。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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